为维护国家学历、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,规范学校学业证书管理工作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员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,成绩合格,达到毕业要求,学校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二、员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,未达到毕业要求,经本人申请,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员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,经本人申请,学校同意,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,达到毕业要求的,可换发毕业证书,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颁发证书的毕业时间、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三、员工学满1学年以上中途退学,经本人申请,学校发给肄业证书;未满1学年的,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四、员工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内容,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、学习形式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。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,经学校审查,属实的给予更改。
五、教务处负责学业证书制作,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学业证书验印,二级学院负责学业证书发放。
六、学校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及时完成员工学历电子注册工作。
七、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学校将取消其学籍,不得颁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证书,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
八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并提供登报挂失声明、身份证复印件、本人纸质和电子照片等相关材料,经学校核实后,为其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。
九、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日制本科员工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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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21日